家庭暴力的類型之中,以拳打腳踢或是使用器械攻擊等暴力方式最為常見,此屬「身體上的侵害」,將直接造成家人身體上的傷害,加害者可能涉及刑法傷害罪等刑責,而受害者亦可採取相關法律保護措施。
加害者在法律上會受到何種處罰?
家庭暴力事件的加害者對家人進行「身體上的侵害」,造成受害者身體上的傷害,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定義的「家庭暴力罪」,亦涉及刑法傷害罪等刑責,而傷害又因程度的不同與對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適用法條與法律效果。
- 導致家人受傷
家庭成員間以暴力方式或利用器械毆打、攻擊家人,造成其身體的傷害或是影響健康,則屬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的「普通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而依傷害導致情形,有傷害致人於死或致重傷,則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規定加重處罰,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內對其他家庭成員使用暴力或以器械攻擊,造成其身體嚴重傷害,對其健康有無法復原之虞,情節嚴重者,屬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之「重傷罪」,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同條第3項處罰未遂犯。因「重傷罪」行為導致死亡時,則依刑法第278條第2項規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其他家人勸架,反遭加害者動粗
家庭內發生暴力事件,常有家人出面勸架卻受波及,如果施暴者動粗的對象是自己的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造成傷害或重傷之情形,應依刑法第280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至於對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動粗雖未造成傷害或重傷,但仍應處罰該違反家庭倫理之行為,依刑法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規定論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加害者生氣,遷怒凌虐小孩
當家庭暴力事件的加害者對於未滿十六歲之子女或未滿十六歲之其他家庭成員,施以凌虐或其他方法,除導致其受傷之外,進一步還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對健康造成難以回復影響,則依刑法第286條第1項「妨害幼童發育罪」之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受害者在法律上可以得到何種幫助?
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得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以阻止加害者對受害者的繼續傷害,保障自身安全。再依加害者與受害者的關係區分,如受害者為夫妻之一方,則受暴事實可作為向法院請求離婚的理由。至受害者為加害者的子女,且屬兒童及少年,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分為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其中,「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依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1項本文規定,可由受害者直接或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如果受害者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情形,依同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論何時,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亦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聲請「緊急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相對人接獲保護令後,應遵守保護令規定。相對人若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禁制令、遠離令、遷出令及防治令等裁定,則屬同法第61條規定的「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命相對人遷出受害者住居所或遠離受害者的保護令,依同法第17條規定,亦不因受害者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 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
夫妻之一方,遭受另一方以暴力或器械攻擊,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其所遭受侵害的程度,已超出常人所能忍受的範圍,如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不堪同居之虐待情形,可作為向法院請求離婚的理由。 - 對小孩採取緊急保護或安置措施
家庭暴力受害者為未成年子女,法院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推定由加害者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將不利於該子女,而不把該等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定給加害者。
家庭內兒童及少年遭受毆打、不當管教等身體上的虐待,主管機關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採取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為該兒童及少年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
- 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
當家庭暴力事件受害者遭受家人拳打腳踢、器械攻擊,導致生命、身體受到侵害,此時未死亡或受重傷之受害者得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的準用規定,成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協助的對象,而受有同條第1項各款規定,醫療、安置、訴訟及安全保護等協助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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